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848號
TPDV,106,司票,4848,201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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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聲 請 人 焦經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康鏵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連康鈞鄭余畿詹宜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卷附之彩色影本,不得做為表彰權利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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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