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
刑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六號),本院僅應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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