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51號
TPDV,106,司拍,151,201704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王琰采
關 係 人 周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周國隆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周國隆於10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 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 人周國隆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 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 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