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9號
TPDV,106,司拍,109,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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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複代理人  林秉毅
相 對 人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關 係 人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關係人即債 務人程隆開發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 3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 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4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程隆開發有限公司於105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相對人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於105年4月28日、103年5月15日分別借款2000萬元、1500 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債務人及相對人未依約繳付本息 ,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共尚積欠本金48,461,536元 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放款借據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3月7日(發 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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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