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美淳(即高藤宗之繼承人)
高智營(即高藤宗之繼承人)
高伃亭(即高藤宗之繼承人)
高伃貞(即高藤宗之繼承人)
高健雄(即高藤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原債務人高藤宗之繼承人聲
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10679號 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高藤宗之財產假扣押,迄未起訴,聲請 人為高藤宗之繼承人,爰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本件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 高藤宗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00000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債務人高藤宗業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 死亡,聲請人王美淳、高智營、高伃亭、高伃貞、高健雄為 其繼承人,有高藤宗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查覆表在卷可稽,復查相對人聲請 前開假扣押裁定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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