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兩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仕錦 張齡云(原名張毓婕)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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