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03號
TPDV,106,司促,650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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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威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珮榕黃子湄黃智宏黃林育如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金正確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狀載利息己領部分須扣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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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