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威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珮榕、黃子湄、黃智宏、黃林育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金正確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狀載利息己領部分須扣除)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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