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一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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