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11號
TPDV,106,司促,6411,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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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
  緣相對人謝孟妏於民國93年9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33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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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