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23號
TPDV,106,司促,6323,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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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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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