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09號
TPDV,106,司促,6309,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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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揚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禎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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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揚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