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00號
TPDV,106,司促,6100,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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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昇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雩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參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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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