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一)緣相對人陳穎信於民國104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0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4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0000000元整,自民國106年
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
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
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24,09
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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