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忠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次按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
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
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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