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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