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26號
TPDV,106,司促,5926,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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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彩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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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