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04號
TPDV,106,司促,5804,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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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昶安
      林志鴻
      方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1.62│
│  │68220 元│7月01日起  │2月27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2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220 元│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一)緣債務人林昶安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林志鴻
     方鈺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8,22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昶安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68,22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志鴻方鈺惠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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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