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珮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英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裕強
○ 00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伍仟貳佰壹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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