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80號
TPDV,106,司促,5680,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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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珮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英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裕強
○           00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伍仟貳佰壹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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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英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