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68號
TPDV,106,司促,5668,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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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棟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貳萬貳仟肆佰零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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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