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棟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貳萬貳仟肆佰零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