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慶進
陳西鳳
林依
林禹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暉國際綜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慶進、陳西鳳分別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各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依 、林禹伸分別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
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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