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52號
TPDV,106,司促,5552,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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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慶進
      陳西鳳
      林依
      林禹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暉國際綜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越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慶進陳西鳳分別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各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依 、林禹伸分別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
  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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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暉國際綜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