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44號
TPDV,106,司促,554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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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頌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00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2│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181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3│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971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二九    │
├──┼────┼──────┼──────┼──────┼───────┤
│ 004│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4953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5│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16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       │
├──┼────┼──────┼──────┼──────┼───────┤
│ 006│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817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7│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670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二九    │
├──┼────┼──────┼──────┼──────┼───────┤
│ 008│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835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緣相對人周頌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2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4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周頌揚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6、7、8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7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2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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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