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頌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00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2│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181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3│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971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二九 │
├──┼────┼──────┼──────┼──────┼───────┤
│ 004│新臺幣 │周頌揚43117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4953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5│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16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 │
├──┼────┼──────┼──────┼──────┼───────┤
│ 006│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817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 007│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670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二九 │
├──┼────┼──────┼──────┼──────┼───────┤
│ 008│新臺幣 │周頌揚456318│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835元 │0000000000 │11月3日起 │ │點七九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緣相對人周頌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2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4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周頌揚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6、7、8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278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2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