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22號
TPDV,106,司促,5522,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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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英宏(即陳榮源之繼承人)
      陳英郡(即陳榮源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嘉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榮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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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