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16號
TPDV,106,司促,5516,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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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筱潔(即李月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月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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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