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80號
TPDV,106,司促,5380,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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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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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