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79號
TPDV,106,司促,5379,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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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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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