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4號
TPDV,106,司促,5324,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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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慕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易承
      林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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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慕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