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86號
TPDV,106,司促,5286,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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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見強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陸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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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