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芳原名林信芳(即林五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五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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