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再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基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狀未載明利息起算日,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