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建成即大直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委任契約書並釋明請求相對人係公司或個人,如係公 司,請更正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