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49號
TPDV,106,司促,4749,2017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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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建成即大直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契約書並釋明請求相對人係公司或個人,如係公
  司,請更正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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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