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10號
TPDV,106,司促,3910,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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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佩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佩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佩玲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相對人張佩玲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 、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3 月1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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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