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Christopher D'Amato即派可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派可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 定相對人法人股東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相對人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而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 ,乃使主管機關或公司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隨時查閱,則 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當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 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
三、經查,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 人,址設101 Park Avenue, Suite 2506, New York, NY 10 178, U.S.A,於我國境內並無營業處所,有公司及分公司資 料查詢紀錄、網站列印資料、相對人105 年12月14日董事會 議事錄等件可憑(本院卷第6 至7 、12至13頁)。依前開說 明,倘以其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主管機關、相對 人之利害關係人非得隨時查閱相關簿冊及文件,茲難認聲請 人聲請指定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 件之保存人為適當。以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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