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2號
TPDV,106,再,1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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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黃秋薇
訴訟代理人 陳孟嬋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夢琨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之訴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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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