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143號
TPDV,105,訴,5143,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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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3號
原   告 張志乾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張嘉峰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被   告 張靜森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被   告 張金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零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雖提出民事陳報狀表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 屋)105 年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之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 同)786,400 元計算,惟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 司執字第1417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含併案執行之本 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768號及104 年度司執字第141873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而依 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鑑 定結果,系爭房屋(含增建部分)之鑑定價格為4,065,258 元,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65,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2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8,590 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2,7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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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主 ├─────────┬──────┤ │
│ │建號│--------------│ 要建築材料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 │ │
│ │ │ 建物門牌 │ 及房屋層數 │ ------------ │主要建築 │ │
│號│ │ │ │ 增建部分面積合計 │材料及用途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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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94.24 │ 陽台31.43 │公同共有│
│ │ │臺北市文山區指│ │二層:94.24 │ 、 │ │
│ │ │南段四小段70-2│ │合計:188.48 │ 平台31.43 │1 分之1 │
│1│ 23 │、71地號 │ 2 層樓加強 │------------------│ │--------│
│ │ │--------------│ 磚造、農舍 │第一層增建:131.75│ │ 全 │
│ │ │指南路三段38巷│ │第二層增建:58.03 │ │ │
│ │ │20之1號 │ │頂樓增建:187.46 │ │ │
│ │ │ │ │合 計:377.24 │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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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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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