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訊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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