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0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 上訴人 鍾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3 月6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97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