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地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40號
TPDV,105,訴,2740,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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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張兩勝
      王郁文
訴訟代理人 王伶伶
被   告 王伶伶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
被   告 朱惠美
      陳范秀霞
      陳光瑩
訴訟代理人 陳范秀霞
被   告 楊琇文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穆
      楊銀傳
被   告 劉樹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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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