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儒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顯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貳
仟柒佰參拾肆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至於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土地部分:依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
土地,面積合計29.61 平方公尺,經乘以民國105 年1 月份土
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2,000 元,計算式:29.61
×122,000 元=3,612,420 元。
房屋部分:依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面
積29.61 平方公尺,經乘以105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面積37.0
2 平方公尺)為新臺幣37,900元,計算式:37,900元×29.61/
37.02 =30,3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3,612,420 元+30,314元=3,642,7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