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72號
TPDV,105,訴,2672,201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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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野木久美子(KUMIKO NOGI)
      後藤龍也(TATSUYA GOTO)
      藤原慶子(KEIKO FUJIWARA)
      宮武欣雄(YOSHIO MIYATAKE)
      中島さつき(SATSUKI NAKASHIMA)
      林 惠里子(RRIKO HAYASHI)
      壁谷俊介(SHUNSUKE KABEYA)
      三輪健一(KENICHI MIW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行輸入小舖即王妙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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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