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0號
TPDV,105,訴,180,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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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伊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萬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5,0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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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伊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