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伊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萬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5,0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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