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俞葆森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
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
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相對
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記載,相對人於民國一○四年度財產總額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肆
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聲請人
前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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