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25號
TPDV,105,司拍,625,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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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源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祐
代 理 人 陳享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債務人為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催收證明文件、本 案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 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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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