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61號
TPDV,104,重訴,661,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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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鄉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黃子恬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張佩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計畫督導人王正宗之薪資證明,並請確認監造主任賈文武之薪資費用是否有誤算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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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