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允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
社間因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請求給付分配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
拾肆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參佰零柒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