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22號
TPDV,104,訴,1322,2017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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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耘輝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順益
      楊仁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耘輝承受原告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黃釋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變 更為吳耘輝,有經濟部105年1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53304210 0號函附於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655號卷第47頁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吳耘輝聲明承受法定代理人之地位 。聲請人聲請由吳耘輝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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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