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敦晶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郭志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6年3月17日所為判決,於106年4月11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
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參萬玖仟零柒拾壹元(543
萬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82,28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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