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原名:陶煥國)
陶家森(原名:陶煥泰)
秦庠鈺(原名:秦家玉)
陳信宏
葉治平
張孟泉
黃瓊玫
傅子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因103年金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萬柒仟陸佰柒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