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1號
TPDV,103,金,1,2017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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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陶煥五
      陶煥昌
      陶煥為(原名:陶煥國)
      陶家森(原名:陶煥泰)
      秦庠鈺(原名:秦家玉)
      陳信宏
      葉治平
      張孟泉
      黃瓊玫
      傅子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因103年金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萬柒仟陸佰柒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肆萬零壹佰柒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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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