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75號
TPDV,102,重訴,275,201704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黃子榮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郁君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