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李承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崧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娟
債 務 人 陳羅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1月9日。⑶民國105年12月 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
(五)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實行抵押權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 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 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崧義、陳智娟、陳羅蕊,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陳崧義、陳智娟於10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5,5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6年3月19日,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此有本票及借據影本為憑。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築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貸協 議書(含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 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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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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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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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北屯區 │ 大興 │ │ 575 │ 29.20 │ 全部 │陳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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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北屯區 │ 大興 │ │ 575-1 │ 25.91 │ 全部 │陳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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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 北屯區 │ 大興 │ │ 631 │ 133.91 │ 全部 │陳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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