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義芳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緝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義芳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